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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国有资产处置路径及其利弊初探——从一起不良资产处置案谈起|信实观点·特资团队

发布于: 2019-11-22 15:58:21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 蔡方良(宁德分所)

来源:信实特资团队 



 

众所周知,在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即处置市场上,除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外,就是众多的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以民营资本居多,但是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或基于某种政策需要等特殊因素的考虑,国有资本(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往往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海南会议纪要)第四点的规定,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文拟通过相关案列,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途径及其利弊进行初步分析,以便更加合法、规范、有效地处置这类资产,避免因资产处置不当引发不良后果。


案情介绍

 

A国有企业代表当地政府以8500万元的价格受让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资产包。该资产包内含四个已生效判决的案件,对应的债权本息为1.1亿元(截止法院判决载明日期)。其中一个案件中B国有企业提供了4800万元的担保,并在某银行缴存了480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尚未划转。债务人C公司所欠债务本息余额计1.1亿元,其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抵押上述债务本息金额为6000万元。按照政府规划,该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途。如土地用途变更,根据初步评估,债务人C公司可因此获得的土地转让款和其他奖励金可达8500万元。该资产包还涉及其他债务人公司和若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自然人。经查,债务人C公司还对另外5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相关法院已经对其资产采取了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

 

笔者以为,A国有企业对上述资产包的处置有以下几种路径:

 

路径一  与债务人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A国有企业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选择与债务人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和解金额是多少,才不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一种意见认为,因为A国有企业是以8500万元的价格受让资产包的,只要A国有企业以不低于8500万元的价格与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国有资产就不存在流失问题。事实上是否如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之规定,A国有企业以8500万元的价格购得的资产包对应的债权金额是1.1亿元,其投入的国有资金虽然是8500万元,但是其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债权是1.1亿元,此时A国有企业在该资产包中所拥有的国有资产是1.1亿元,而非8500万元。因此,债务人C公司企图以8500万元的价格与A国有企业达成所谓和解协议,是不可行的。其次,和解的目的在于债务人C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至A国有企业名下,以便A公司顺利地将原有的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A国有企业一旦与债务人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必然先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才能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在债务人C公司还对另外5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相关法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情况下,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弊端显而易见。

 

 

路径二  进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由于A国有企业对该资产包享有的债权的处置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对其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之规定,应当适用该法。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之规定,A国有企业将其受让的债权再次转让的,应当将该资产包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是由于该资产包中尚有另外的B国有企业提供了4800万元的担保。该1.1亿元的债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后,因受让方的资格并没有限制为国有企业,若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了该资产包,受让方有权要求B国有企业承担4800万元的担保责任,首当其冲B国有企业存在银行的480万元担保金将被执行,国有资产存在流失的风险。因此,A国有企业若将该资产包,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不仅与其当初行使资产包优先购买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初衷相违背,且相关人员也可能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路径三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A国有企业对该资产包享有的债权,涉及4个已生效判决的案件。A国有企业将4个不同的案件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收回债权,完全合法合规。A国有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享有主动权,可以与法院商议暂缓对B国有企业存放在银行的480万元担保金进行扣划执行,同时在法院对债务人C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时,A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规划的需要,与法院沟通后,制定相关拍卖须知和前提条件,设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业土地,实现当初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初衷和目的。因此,A国有企业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处置该资产包是符合实际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信实特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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