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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否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从一起不良资产处置案谈起|信实观点·特资团队

发布于: 2019-11-15 10:17:56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蔡方良(宁德分所)

来源:信实特资团队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A公司与B银行签订《某园区企业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贷款6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C公司向B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若A公司逾期还款或欠息连续超过60天仍无法还款的,则C公司在收到B银行提出的代偿申请后二个月内,对A公司向B银行贷款6000万元借款中的4800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代为偿还。C公司为此向B银行缴存480万元保证金,约定在A公司出现违约时,B银行有权从中先行抵扣。E、F、G等自然人向B银行出具担保书,承诺对上述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随后B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6000万元,A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抵押金额4200万元。后A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2018年9月,B银行向法院起诉A公司、C公司及其它签署连带保证担保书的担保人。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限期内偿还B银行的上述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其利息,C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代偿责任,E、F、G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B银行将该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其利息的债权予以出售。


2019年3月,D公司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该债权。在资产处置过程中,D公司基于客观因素考虑,拟放弃向C公司主张该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但因B银行对C公司缴存的480万元保证金,未根据承诺函予以先行抵扣,A公司认为是C公司阻扰的结果,造成其丧失履约缓冲期,故对此颇有意见,多次扬言将会对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那么,D公司不要C公司支付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是否可行?A公司能否对该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不再承担偿还责任?或A公司能否反过来起诉C公司,主张其要承担上述金额的代偿责任?E、F、G是否可以相应的减少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的担保责任?本文一一进行细细分析。


Part 01  D公司不要C公司支付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是否可行?


D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其享有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本金6000万元及其利息债权的处分权。D公司不要C公司支付其中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本质上是D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其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D公司不要C公司支付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是可行的。


Part 02  A公司能否对该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A公司作为债务人,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必须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其利息的偿还责任。这是A公司的一项法定的且生效判决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C公司根据承诺书,承担的是代偿责任,也是一种保证责任。实践中,我们应当厘清相关规定,避免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是在出现债权人D公司放弃对债务人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担保情况下,其他的保证人有权在D公司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不会也不能推定出在债权人D公司免除C公司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时,债务人A公司可免除相应债务。因此,D公司放弃C公司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的, A公司仍需对此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Part 03  E、F、G是否是否可以相应的减少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的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不能主张免责。因此E、F、D无权主张减少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的担保责任


Part 04  A公司能否反过来起诉C公司,主张其要承担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的代偿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A公司只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如果A公司起诉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实质上就是允许A公司作为债务人代为行使D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依据,法律也并没有赋予作为债务人A公司享有该项权利。实践中应避免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混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之规定,只有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没有任何的代位权。因此,D公司放弃C公司代偿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A公司若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代偿本金4800万元及其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亦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语


实务中,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中大量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规定,正确解答相关咨询,答疑解惑,才能顺利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信实特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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