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与文章 > 信实观点

返回

游戏防抄袭,IP保护的几种必备技能|信实观点·尚影娱乐法团队

发布于: 2019-11-07 09:32:51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信实尚影娱乐法团队


团队简介:


尚影娱乐法团队是福建较早成立的娱乐法专业团队。团队成员毕业于UCLA(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西南威尔士大学、国立清华大学(中国台湾)、厦门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团队多位成员除具有知识产权、公司等法律专业学位外,还具有艺术市场、音乐表演、传媒、工科等跨学科学位背景。团队为影视听传媒企业、游戏企业、体育企业及明星个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若您有需求,咨询团队客服(电话微信同号):135 9950 5395




 

由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主办发布的《2019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140.2亿元。截至2019年6月,中国游戏用户用户突破6.4亿人。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足以说明电子游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不可忽视组成部分,并且其重要性还在日益增加。

 

与此同时,行业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游戏抄袭行为。2019年,我国法院已对十多起电子游戏维权案件作出最新判决。原告的诉讼理由包括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其中又以侵害商标权最为普遍。在这些电子游戏维权案件中,维权主体大多是业内知名游戏公司,如腾讯和网易。 

 




对于一款电子游戏,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防止游戏抄袭,才能更有效地追究侵权责任呢?

 

电子游戏,不仅是一款计算机程序,而且包括一系列的游戏素材,如音乐、美术、文字、动画等。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针对这两个特点来予以考虑,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商业秘密


作为计算机程序,电子游戏的核心代码、关键参数等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在此方面,企业应当做好技术密点的确定、保密制度和具体保密措施的执行、实用性和价值性的证据保存等工作。

 

二、专利权


作为计算机程序,电子游戏具备新创性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专利权来进行保护。近期,在美国Stone Interactive Ventures llc, vs. Electronic Arts Inc.,一案中,Stone Interactive Ventures(SIV)公司根据其拥有的US7593864B2、US8516473B2两项专利对Electronic Arts(E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US7593864B2的专利技术涉及“管理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和设备”,US8516473B2的专利技术涉及“将有限的程序对象转换为完整的程序对象”。SIV公司在诉讼中指控EA公司的《Apex 英雄》和《圣歌》两款游戏侵害了这两件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法中,软件是专利权保护客体。因此,国内电子游戏的程序中的关键技术可以通过专利权来进行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


作为计算机程序,电子游戏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来进行保护。实际维权时,软件著作权在版本确定、技术鉴定和侵权比对等方面难度稍大,因此软件著作权并不常用来作为维权的权利基础。但即便如此,软件著作权依然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他维权手段的行使。

 

四、商标权


从上述2019年的十多起案例来看,实践中采用侵害商标权作为起诉理由的案件最多。因此,以商标权来对电子游戏进行保护是一种普遍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电子游戏的名称、业内对电子游戏的昵称、重要游戏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等等注册商标权。在2019年作出的深圳大娱互动网络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粤03民终24260号]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具体认为被诉图形标识与第13117443号注册商标,被诉文字标识“天天酷跑2016”与涉案第12771354号注册商标,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由于商标权的侵权比对及举证相对其他权利而言,难度较低,因此商标权成为电子游戏的最为普遍的保护手段。



 


五、著作权


从游戏素材的角度来看,电子游戏可以通过著作权来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具备较为完整剧情的电子游戏可以通过类电影作品方式来进行保护。在2017年作出二审判决的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沪73民终190号]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即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该案中,法院具体认为原告《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此外,电子游戏中的人物图像、场景、物品、技能标识等可以通过美术作品方式予以保护;而电子游戏中的音乐可以通过音乐作品予以保护;电子游戏中的文字剧情以及文字对话等可以通过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2015年作出一审判决的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即对原告游戏《我叫MT》中的动漫名称、人物名称以及人物形象是否具备著作权,以及被告游戏《超级MT》是否侵害了原告著作权进行了分析判断。

 



在该案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具体认定:“我叫MT”整体属于现有常用表达,并非涉案动漫作者独创,不具有独创性;“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游戏《我叫MT》中五个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对应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无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因此,上述五个游戏形象已具有不同于原作的新表达,原告游戏中的上述五个形象已构成改编作品。可见,在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下,电子游戏的游戏素材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总结

 

如果企业之前并未做好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在维权时会比较被动,但并不是毫无应对手段。企业依然可以搜集证据,主张对方侵害商业秘密、侵害著作权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自身利益。但是,这种应对方式使企业十分被动,对维权结果也没有保障,并非最佳选择。

 

综上所述,企业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来保护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从商业秘密、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保护。一旦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企业可以从容应对,选择最有效、最经济的维权手段,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