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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被告财产线索,亦可申请财产保全|信实观点·天致团队

发布于: 2019-11-06 09:20:39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晓璇

来源:信实天致团队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信息化建设中,逐步建成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查控被执行人遍布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等主要财产,这极大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和效率。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前述规定降低了对当事人提供财产信息的要求,提高了财产查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但在实际应用中,申请保全人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全分为三种: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而申请保全的,仅适用于申请诉中保全的情形,申请诉前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均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二、申请保全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原因,只能是因查询手段受限而无法获得财产线索,若其自身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查档等途径查询到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则其不能以缺乏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为由,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申请保全人虽然可以在不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情况下申请法院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此时,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是概括性财产保全裁定,即保全裁定中没有明确的保全对象,一般表述为“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多少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而何谓“具体财产线索”,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保全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在相对明确的范围内有财产,即可认定该财产线索是具体的。


即使申请保全人所提出的申请满足上述3点,也不意味着法院必然会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来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因为法院对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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