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今生前世——苹果iPhone禁售案的思考|信实观点·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12-14 15:01:00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敏超
来源:信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苹果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高通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
福州中院作出的苹果禁售令即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的行为保全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今生
在福州中院作出苹果禁售令后的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适用作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
(2)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
(3)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
(4)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二.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前世
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扩展到所有民事纠纷之前,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行为保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均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1年6月、2002年1月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财产保全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区别
(一)申请目的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有必要立即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
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立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实质上是生效裁判的提前强制执行。
(二)执行内容
财产保全的核心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最常见的执行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
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核心是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常见的执行措施是停止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三)反担保与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