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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亘教授主讲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定位|厦大信实论坛

发布于: 2017-10-16 17:19:34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厦门大学法学院

文/周晗   图/詹秀清




2017年5月19日晚,厦门大学法学院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的厦大信实论坛,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于厦门大学法学院B138教室分享了一场以“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定位”为名的精彩讲座。

 

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郑永宽副教授主持。解亘教授留学日本研习民法多年,长期专注于民法基础理论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解亘教授在讲座中结合自身雄厚的专业知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民法总则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监护制度背后的法理基础和制度运行前景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展开。

 



解教授以行为能力的定义即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引出了行为能力制度与法律行为中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与交易安全问题,指出了行为能力制度其实是对传统法中意思能力制度的补丁,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对意思能力制度进行类型化,主要有通过年龄进行一刀切的方法和个案式排除方法。解教授认为行为无能力人并不等于无意思能力人,通过比较日本法与我国立法对于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在行为能力制度中存在两大问题:无行为能力人的户籍登记问题和公示制度存在欠缺,从而不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

 

随后,从亲权和监护权的关系上,解教授讲到我国立法对二者并无区分,以监护吸收亲权和保佐,且我国法中的监护更倾向于身上照管,但二者在发生依据、权利行使原则等方面依旧存在很大差别。

 

接下来解教授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成年任意监护制度作了详解,指出我国法中的成年任意监护其实只是行任意监护之名,实则是概括委任(托)。在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之后无法监督代理人,没有真正任意监护制度中的公权力介入来进行救济,因此不能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任意监护制度。

 

最后,对于监护人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当财产管理问题,解教授对比我国法和日本法的规定,认为日本法中的利益相反说虽坚持形式基准但仍有值得借鉴的意义。

 

讲座的最后,何丽新教授、郑晓剑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点评,并对解亘教授的讲授以及到场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同时,解教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和现场进行了良好的互动。最后,郑永宽副教授进行了精彩幽默的总结,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