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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眷顾孝顺的儿媳|信实观点·社区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05-21 16:35:37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叶宝荣

来源:信实社区法律事务部




什么是赡养?

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据此,我国目前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义务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虽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儿媳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但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协助义务因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他方再婚等情形而消失。因此儿媳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


案例:

张某体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生有1个儿子和4个女儿,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后大儿子因车祸去世,儿媳妇刘某便不再赡养对张某进行赡养,也拒绝给张某生活费。张某起诉儿媳妇刘某,要求其按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孝顺儿媳可分得公婆遗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案例:

花甲老人周某育有两个儿子,次子与姜某婚后不久因事故死亡,长子夏某长期在外打工,对周某生病卧床从不过问,甚至连回家看一眼都不肯。姜某将婆婆当作生母一样悉心侍奉。周某病逝后留下13000元存款,夏某得知后从外地赶回,强夺存款。姜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剥夺长子夏某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姜某获得老人13000元的遗产。


法院认定的“孝顺”:

公婆与儿媳共同居住生活,其日常生活均由儿媳护理及照顾,儿媳持有的票据足以证明其对公婆的日常生活及经济收入、支出的管理给予了主要扶助,应认定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